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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消费促发展 ,维权意识进校园”

作者: 时间:2021-03-16 点击数:

 为了更好维护广大师生合法权益,加强学校监督和教育引导,积极营造安全放心校园消费环境,让师生愿意消费,无忧消费,畅享消费。在“3.15”来临之际,食品卫生科开展了“和谐消费促发展 ,维权意识进校园”为主题的消费者国际权益日宣传活动。

3月15日,虽然黄沙弥漫,细雨急下,但是丝毫没有影响我们的宣传热情,通过设立宣传展台、投诉台、咨询台,对学生在校园消费中存在的疑惑逐一进行了解答。针对学生在校实际消费情况,节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附后)部分实用内容,印制宣传手册,分发到学生手中。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针对食品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学校消费的维权途径等向学生们进行了详细讲解,让学生们充分了解消费者权益知识,能够让学生在面对不公的消费待遇时找到解决办法,维护自身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经营的消费环境。

随着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大学生的权益意识正在逐步增强,此次活动,对于加强学校的消费权益建设,推动“以学生为中心”的和谐校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消费者国际权益日宣传活动

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选

 1、商品服务知悉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的权利。

 2、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4、虚假广告: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欺诈经营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6、出具单据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三包”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8、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后勤保障部食品卫生科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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